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4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 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 、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 ,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