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3條
船舶結關,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經核發 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

一、結關申請書。

二、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三、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 送。

四、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五、檢疫准單。

六、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但經海關查明已繳納者,免送。

結關申請書及結關證明書之格式由海關訂定並公告。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前項連線申請結關,由關務署公告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