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2條
船舶所載運之貨物於船邊辦理交付或轉運、轉口時,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 業者應驗憑提貨文件及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海關放行通知或 轉運准單,核對船名、航次、收貨人,如為整裝貨櫃並應核對貨櫃標誌及 貨櫃號碼;如非櫃裝貨物並應核對貨物標記、箱號、件數;如為散裝貨物 並應核對毛重無訛後方准為之。但在未實施通關自動化之關區,船長或由 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驗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海關蓋印放行 之提貨單或轉運准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