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2-2條
出口裝船清表訊息經比對銷艙不符者,連線申報者應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 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訊息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形 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