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42-1條
出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結關前向海關完成出口裝 船清表訊息之傳輸。

前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 之。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應填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代碼、船舶航次、停泊港口、船舶呼號。

二、貨物之提單號碼、託運單號碼、總件數、件數單位、起運地點、裝貨 碼頭。

三、如屬貨櫃船者,其貨櫃之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

四、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填報之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連線傳輸出口裝船清表訊息者,如海關事後有個案稽核需求 ,經書面通知應行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 日起十日內遞送書面出口貨物艙單或提單影本。

第一項出口裝船清表訊息,得以出口貨物艙單替代;其適用期間,由關務 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