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海運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37-2條
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 件向海關申報:

一、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二、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 艙位配置圖替代。

三、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四、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 其清單。

五、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六、郵件清單。

七、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者,得免 檢附。

八、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核對與正本相符之 國籍證書影本替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九、噸位證書。但國籍證書已載明船舶淨噸位者,得免檢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文件,已提供電子資料或經海關登船查驗並收取者, 得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