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3條
運輸工具出入國境,其載運之貨物、行李、物品及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海關申報。但海關可經由其他機關提供而取得應申 報資料者,得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