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8條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經海關查出未在該運輸工具上者,得令該運輸工 具負責人報明短少原因,如有必要,並得責令其簽具理由書,敘明短裝或 中途下卸之地點及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