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7條
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未列入貨物艙單,或貨物艙單內所填列之事項與實際情 形不符者,如有正當理由,得於下列時限內向海關申請更正。但有特殊情 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進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 1.海運: (1)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七十二小時 內。 (2)未依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時限申報者,於船舶抵達後四十八小 時內。 2.空運: (1)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七十二小時內。 (2)未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時限申報者,於飛機抵達後四十八小時內 。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申報後二十四小時內。

二、出口貨物艙單:

(一)連線申報者於收到海關列印銷艙不符清表或銷艙不符之訊息後二十 四小時內。

(二)非連線申報者於飛機起飛後或船舶結關後二十四小時內。

前項情形業經海關發覺或接獲走私密告者,其更正之申請不得免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