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3條
運輸業遇有停業、裁撤或代理權消滅之情事者,應即報明海關,如其有未 清繳之稅款、罰鍰、或其他費用除以保證金抵充外,不足部分,仍應負責 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