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21條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 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

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 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