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08 月 10 日)
第18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前,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督飭各部門主管人員注意檢查,如 發現有走私貨物或其服務人員有攜帶違禁、違章物品及超額金銀幣鈔等違 法情事,應即報告當地海關,查獲之物件並隨同送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