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9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 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