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8條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 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 給者,應限其於十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者。

三、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者。

四、曾任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六、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尚未逾二年者。

七、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