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6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關 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但報關業得檢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報關 業務證照之關區或其分關申請辦理跨區連線,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業。

前項跨區連線申報之實施,應由財政部關務署視貨物通關自動化情形公告 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