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報關業在同一關區內之營業,應憑當地關區或其分關所核發之報關業務證 照辦理登記並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 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每一營業處所均應指定接洽公務之報關人員。

於離島地區設置之報關業,合於臺灣本島地區設置條件並經海關核准,始 得在臺灣本島地區設置營業處所經營報關業務。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應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借用候單箱。候單箱借用管 理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