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設置 ( 106 年 03 月 10 日)
第3條
設置報關業,應於申辦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將擬設之報關業名稱 、地址、組織種類、資本額、負責人姓名及專責報關人員姓名、考試及格 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報請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審查許可。

申請設置報關業,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 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報關業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如設有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 經理人者,不在此限;經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報 關實務經驗。

於離島地區設置,且在該地區經營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其資本額應在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報關業 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報關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報關業務。但情形特殊之地區,經 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