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58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十日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保稅事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存置貨物。

四、未依第五十條規定請領准單,逕行檢查公證或抽取貨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