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55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

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進儲。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露天處所。

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將機具設備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第56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或廢止其登 記: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

三、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出貨物。

四、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規定驗憑放行通知或准單提 貨進出倉。

第57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期限申報短溢卸情事。

三、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憑理機關員簽證並按月列報。

五、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檢驗、測試。

六、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報明及檢附重整貨物所需內容及文件。

七、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海關申辦保稅貨物之轉儲。

八、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帳冊管理。

九、未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印製表報報請海關驗印備查。

第58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三十日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未依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保稅事項。

二、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存置貨物。

四、未依第五十條規定請領准單,逕行檢查公證或抽取貨樣。

第59條
自用保稅倉庫按月彙報案件,未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者,海 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 三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按月彙報。

自用保稅倉庫喪失自主管理條件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廢 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