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56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或廢止其登 記: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二、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

三、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出貨物。

四、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規定驗憑放行通知或准單提 貨進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