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26 日)
第55條
保稅倉庫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

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進儲。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露天處所。

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將機具設備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