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9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 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 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 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