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8條
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 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 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裝 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 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 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 外,並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入境日期。

二、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

三、在華地址。

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 報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 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