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7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 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 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 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 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者。

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前項第九款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 寶石及白金。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 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 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 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 、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 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