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徵免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6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 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 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 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 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 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 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 (每包 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