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徵免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5條
入境旅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海關得 驗憑有關證件酌予放寬辦理;其具有下列兩種以上情形者,得由其任擇其 一辦理,不得重複放寬優待:

一、華僑合家回國定居,經僑務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其所攜帶應稅部分之 行李物品價值,得不受限制。

二、旅客來華居留在一年以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數量與價值,由海 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 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友邦政府代表、機關首長、學術專家或公私團體,應政府邀請參加開 會或考察訪問,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與數量,由海關驗憑有關證件 ,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 一,如非應政府邀請入境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