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徵免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3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 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 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