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徵免 ( 106 年 08 月 30 日)
第12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 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 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 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