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或海關暫 行核估之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物應繳稅款之數額。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相當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者,指相當 於全部應繳稅款之數額。

二、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 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者,指相當於海關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數 額。

三、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者,指由海關視案情 需要所核定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