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 口日,指下列之日:

一、海運貨物,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二、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且已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

三、郵運貨物,以郵局寄發招領包裹通知之日,或郵局加蓋郵戳於包裹發 遞單上之日。

四、轉運貨物,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卸載口岸,向當地海 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