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5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 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 、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 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 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