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2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 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核對相符或並查驗屬實後放行。

應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者,應將原貨送 海關查驗;其因體積或數量巨大笨重或其他特殊原因,運送確有困難者, 得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點查驗。如其全部或一部分尚有利用價值者 ,應重行估價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