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1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進口船名及進口報單號 碼。

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 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 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