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