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9條
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 免徵關稅:

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關繳稅並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在存倉尚未提取 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或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

二、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如有失竊、整理包裝不善、因開箱或拆包不慎, 或係鮮貨因延不報關存倉日久,發生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

三、免驗貨物於放行提領後,發現有破漏、損壞、自然短少或腐爛致無價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