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8條
進口貨物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免徵關稅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應將其直接卸入港口碼頭或航空站內經 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存儲。

二、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 兩份,送由載運該貨物進口之運輸工具管理貨物人員副署後,逕送海 關駐貨棧人員初步檢查,將其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分別詳細註明 並簽章,一份存查,一份轉送海關報關業務主管單位附入該運輸工具 進口艙單內備查。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進口報單內將該貨物損失、變質或損壞情形聲明,以 憑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