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4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船舶專用之物料,於船舶進口時,由 船長按規定格式繕具清單一份,交由檢查之關員查核,除該船舶港內需用 數量外,其餘封存船上,其因故必須動用已加封物料時,應事先報經海關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