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3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核准解體船舶,以經交通部核准解體 ,並有航運紀錄之有關文件者為限;所定營運屆滿二年之計算,自該輪取 得我國國籍之日起至向交通部申請解體之日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