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免稅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0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廣告品,指印有或刻有廣告主體牌號或 廣告之宣傳品;所稱貨樣,指印有或刻有樣品或非賣品字樣,或於報關時 所附文件上載明係樣品或非賣品,供交易或製造上參考之物品;所稱無商 業價值,指不具交易價值及已經塗損、破壞,不能再供正常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