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本法第六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物提貨單 ,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貨物持有人: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如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 第三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