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 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 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