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  報關及查驗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 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 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