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附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8條
關稅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及其關係人對於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 文件、會計帳簿及相關電腦檔案或資料庫等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 翌日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