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1條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 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