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0條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 、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 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