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9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 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