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8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 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 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 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