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7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 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 通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