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4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
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
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
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