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3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 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得停止報關。